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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林业大学工学院工会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

点击数:     日期:2015-11-13

北京林业大学工学院工会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加强我院工会组织建设,发挥工会在学院改革、建设中的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、《中国工会章程》《北京林业大学工会工作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  北京林业大学工学院工会学院和学校工会领导下的,全院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,是党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,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。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工会工作指导方针,依照《中国工会法》和《中国工会章程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,履行维护职能,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、纽带作用。

第三条  院工会支持院行政行使职权,对行政工作给予积极协助,维护学院的稳定和秩序,教育职工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,履行岗位职责。同时代表和组织会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。

第四条  院工会与教代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,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一并召开,代表具有双重身份。院工会配合、协调学院教代会执委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。

第五条  院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,上级组织领导下级组织,同时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,密切联系广大会员,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,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。

 

第二章  会员、组织和工作机构

第六条  凡我院正式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,学院其他在职人员可根据需要参加学院工会活动。

第七条  教职工会员应自觉遵守工会组织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。

第八条  凡在我院工作的会员应该积极参加工会活动,自愿按时足额交纳会费。

第九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院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,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。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期召开,代表合一,代表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,按照确定的名额和条件民主选举产生。

 

第十一条  院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,院工会委员会5-7人,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三年。委员会设主席1人,副主席1人,设福利委员、组织委员、宣传委员、女工与保险委员、青年委员、文体委员,工会委员可兼任。院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
 

第十二条  根据工作需要,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置3-5个工会小组,可根据需要设施专门委员会,如女工委员会,青年委员会。

 

第十六条 任期内工会委员、主席、副主席空缺时,由党委和工会协调提出候选人,经充分酝酿,提交分工会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并报北京林业大学工会审批。

 

二、院工会委员会空缺时,由原单位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,经院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;院工会副主席、主席出现空缺时,由院党委和院工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,经过充分酝酿,由院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,并报上级工会审批;以上选举结果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均应予以确认。

第十七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调整与增补:

一、工会委员会委员一般在任期内院内调动不作调整,因工作调离学院或离退休后,其委员资格随即停止。

二、按同岗位替补的原则,缺额的单位按本部门民主程序推荐,经院工会委员会批准。

三、增补工会委员会委员须差额投票选举。

第十八条 工会委员会一般应每学期召开二次,如遇特殊情况,可临时召开。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三分之二有效,会议的表决结果,必须由应到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十九条 院工会委员会、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应注意会员的学历、专业、年龄、性别结构的合理性。换届改选时,委员会可连选连任。

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干部的选举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,院工会委员和分工会委员换届选举时必须采取差额选举,差额人数不低于应选人数的10%。

 

第三章  工会与党委、行政的关系

第二十一条   院工会自觉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,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,定期向党委会汇报工作,反应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,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。

 第二十二条 对于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,院工会委员会认真讨论,组织实施;对上级工会的决议和工作安排,院工会应结合学院实际提出意见,向党委汇报,并在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实施。

第二十三条 院工会要支持尊重行政领导的决策和指挥权,教育职工遵守学院规章制度,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学院的改革和建设,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。

第二十四条  院行政在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,工会应参与研究,提出意见;工会受理教职工关于劳动人事的申诉;根据学院建设需要和职工的合理要求,提出建议,协助行政制定改革方案,并发动职工群众贯彻实施。

 

第四章  工会的基本任务

第二十五条  院工会的基本任务

一、筹备和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,定期召开工作会议,执行工代会决议,协调和指导各分工会工作,处理院工会日常工作和教代会日常工作。

二、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,通过教代会和工代会及其他形式,参加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;检查和督促教代会和工代会决议的执行。

三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,建立和完善与学院党政的协商制度,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。帮助、指导教职工与学院签订聘任合同,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。

四、结合学院和教师的工作特点,做好教职工政治思想工作,深入进行教师职业责任、职业道德、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教育,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。

五、围绕学院的教学、科研中心工作组织教职工开展教学基本功比赛、教师社会实践、教师服务社会活动,支持和鼓励教职工爱岗敬业、勤奋进取,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。

六、协助和督促学院办好教工集体福利和劳动保护工作,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,开展教职工的互帮互助活动,积极开展教职工互助保险工作,做好特困、患病教职工的送温暖工作和意外伤亡教职工的优抚工作。

七、组织教职工开展丰富多彩、健康活泼的文化体育活动,推进学院的精神文明建设,增进教职工的身心健康,提高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质量。

八、根据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需要,搞好工会组织建设,做好建会和吸收新会员工作,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。

九、负责收好、管好、用好工会经费和管好、用好工会财产。

 

第二十六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:

一、认真学习马列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,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做好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。

二、遵守国家法律、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,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,在会员中起带头作用。

三、了解工会知识,熟悉工会业务,工作扎实,勇于创新,出色完成所负责的工作。

四、认真调查研究,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,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办实事。

五、顾全大局,维护团结,坚持原则,不谋私利,联系群众,作风民主

 

第五章   

第二十八条  本细则由教职工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。

第二十九条  本细则由院工会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北京林业大学工学院工会工作实施细则-征求意见稿.doc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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